10.1 一般规定


10.1.1 在坑、洞、井内作业、夜间施工或厂房、道路、仓库、办公室、食堂、宿舍、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,应设一般照明、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。
在一个工作场所内,不得只设局部照明。
    停电后,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,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。
10.1.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、长寿命的照明光源。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,应采用高压汞灯、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。
10.1.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:
    1 正常湿度一般场所,选用开启式照明器;
    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,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;
    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,选用防尘型照明器;
    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,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;
    5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,选用防振型照明器;
    6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,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。
10.1.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,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。
10.1.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,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。


条文说明

10.1 一般规定
10.1.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规定,并适合于施工现场照明设置的需要。
10.1.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规定,所选灯具适应施工中可靠性高,不需经常开闭以及节能的要求。
10.1.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》CJJ 45规定。
10.1.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用电安全导则》GB/T 13869中对一般电气装置使用前确认其完好性的要求。
10.1.5 本条规定的单项照明用电方案可按本章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编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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